請問您遇到哪個類別的民事法律問題?
不動產
您在事件中的角色是?
當事人
事件目前的情況是?
其他, 房子買賣瑕疵糾紛
請再說明您遇到的問題與需要的服務,讓專家更了解您的情況(選填)
四月在看房子的時候
仲介那時有說管線都有換過了
那時牆壁沒有什麼異狀
仲介也說前屋主全部都有整理過了
交屋前就發現牆壁上的異狀
當下有詢問仲介
仲介說那只是掉漆而已
昨天簽約的時候也有提出來
仲介的德哥說他會負責
也詢問了屋主是否有漏水的狀況
前屋主說他都處理好了有打了三針花了$6000
我也覺得花了6000就可以把漏水的狀況用好也覺得很厲害
後面跟我去的姐姐也有問2樓容易水管堵塞
你有沒有這個問題(問前屋主)
前屋主說他都用好了都沒有問題了
後續有請水電工來看,仲介也有請水電工來看,
確定這是漏水的狀況,因為水管沒有從那裡經過卻有壁癌
一共找了八組人員來勘查房屋以及評估價錢
最貴的一面牆就要12萬元
一開始總結還請師傅直接進去油漆
想把有問題的牆壁用油漆隱瞞起來
很感謝另一組仲介有幫忙阻止
才沒有繼續施工
後續找了前屋主認識的施工人員潘師父
也有詢問前屋主覺得他的功夫如何
我還幫忙跟他熟悉的潘師父殺價,幫前屋主省錢
最後前屋主才願意讓他施工~~~
因為有抓到漏水的源頭在5樓
我還一個一個一層一層地去找屋主談論漏水工程
很多人都說應該要仲介來談
我也有請仲介幫忙,只是到最後都是我先聯絡到
所以由我去跟他們一一接洽
~在這當中還住院了~身體突然不知名的發炎,兩次入院
連住了14天醫院
一開始都很順利地在施工,也因為有下雨的關係
又停工了一陣子
後面就開始拖延,不是水電工有問題沒辦法來或者是哪個工人有問題
還有感染到新冠病毒導致工程一直延後
我在施工這當中一直有在監控跟催工
在這當中的工程有問題也有一併告知前屋主
也一直詢問前屋主師父當時做他的工程時會不會也是這樣
前屋主也沒有正面的回應我
到最後陸陸續續的工程都一直丟三落四的
看我自己能不能收尾~~
我還想要把尾款扣著,看能不能讓潘師父能再過來這裡施工善後
結果前屋主已經把所有的金額全部給潘師父了
只剩下油漆的部分,我只能請油漆師傅幫忙
但是油漆師傅也不會水電的工作,所以一直拖到現在
以上的施工內容跟項目~~仲介跟前屋主都沒來勘查
也沒有關心跟詢問,都是由我拍照跟前屋主敘說
沒想到三月份我家就淹水了,我清了三天三夜
直接打電話跟仲介的說不是都處理完了嗎為什麼會淹水還有大便還有尿燒味
仲介也很負責任的來幫我看一下現場,但是一拖再拖後面變成不理會
我請水電工人來幫我處理淹水的部分,結果水電工檢查到我的管線全部都已老舊已燒毁已融化以變色
瞬間覺得請屋主跟仲介是詐欺嗎
仲介說他不太知道~前屋主沒有講~我不知道到底誰說的是真的
如果這個房子這麼爛這麼糟糕誰還想要買
我們在施工這段時間大家都來看都說這間房子已經很久了沒有來住了會爛成這樣很正常
我還有詢問仲介說很多鄰居都說這間房子已經很久沒有住了
請問屋主是不是騙人的
仲介說不是他們真的有在那裡住
不實告知屋狀
有詢問卻一樣不告知,繼續隱瞞
也都說一切全部都處理好了
仲介也說他們都不知道
『賣方將房子交給買方的責任』
屋主要將房子保持在一個好的狀態交給買方,水、電、瓦斯保持正常、水管、馬桶保持暢通,讓房子保持在一個沒有漏水的情況下交給買方。
為什麼呢?是有依據的,依據民法354條:
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
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民356
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
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
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為通知者,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民357
前條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於買受人者,不適用之。
(也就是說比較晚通知屋主,並不會被視為接受這個漏水的事情。)
民359 買方可減少價金
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特約寫:依現況交屋』
房子有漏水一賣方還是有可能賠錢:
1.特約寫依現況交屋,是指眼睛看得到的現況交屋,有什麼隱藏性的漏水或者瑕疵一樣可以請求,要用特約排除隱藏性的漏水問題,要寫得非常明確。
例如:客廳上天花板漏水;也會在一些地方特別的表示出來。
比方說不動產現況說明書,買賣契約書裡面都會特別註明漏水在哪邊。
如果沒有寫得很明確哪邊有漏水,外觀也看不到的,那屋主還是要賠漏水的錢。
2.依現況交屋只是同意用現在眼睛看到的現況交屋,不代表沒依照現況交屋買方就拋棄了任何的請求權。
民366
以特約免除或限制出賣人關於權利或物之瑕疵擔保義務者,如出賣人故意不告知其瑕疵,其特約為無效。
(一)『買屋沒有六個月漏水保固』
買屋有六個月保固,其實這是錯的,應該是買方買了房子後五年內發現有漏水都可以向屋主求償。
如果屋主不理你,要在六個月內主張你的權利,比方說寄存證信函、提起告訴。
所以六個月是指買方買了房子五年內發現漏水,要立即通知賣方並且在通知賣方後六個月內主張其權利,而沒有什麼六個月漏水保固。
1.買方發現漏水跟屋主說,屋主不修繕六個月內沒去告屋主。
2.五年內沒發現問題就沒辦法再請求。
民法365條
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356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
前項關於六個月期間之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適用之。
什麼時間方便服務?
星期一 晚上
星期二 晚上
星期三 晚上
星期四 晚上
星期五 晚上
您希望在哪裡接受服務?
我指定的地點
專家的服務據點
電話或線上服務
專家的服務據點
電話或線上服務
還有什麼需要注意的地方嗎?
有, 因為有上安親班需要接小孩下課,時間上會比較不穩定
您需要服務的地區為何?
高雄市,大寮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