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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遇到哪個類別的法律問題?
其他, 車禍 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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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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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騎乘車牌普通重型機車,沿金門縣金城鎮金山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行經該路段往庵前160號之交岔路口前時,本應注意汽、機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並應注意車前狀況,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且視距良好等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被告竟疏未注意與前車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而貿然前行,適同一車道前方由原告所騎乘之車牌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機車)因前方車況減速,被告遂不慎自後追撞原告所騎乘之機車,致原告受有第一、第二、第三腰椎橫突骨折等傷害(下稱系爭事故)。上情經檢察官查證被告確有相關犯行,而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41號),經本院以112年度城交簡字第35號刑事判決判處拘役55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在案。被告自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向原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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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金城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