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當事人的身分為?
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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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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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於112年12月28日確定判決(111上842)指出:
教師待遇條例19條第3項規定
對於未到公服勤人員一律不予發給學術專業加給,要不論其緣由。
試問:本案國家公務員違法怠惰侵權,以致未到公服勤,亦同?
此條文意旨符合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財產權之規定嗎?
然而,本件判決之法律見解,迥異於相同緣由之最高法院三度確定判決,一致認定教師薪資,包含學術研究加給,無論其到公與否。(105台上1055;100台上593;
9 93台上2258),至於補發本俸之適用,僅針對依法遭停職、或不續聘之公務教職人員。
為此有必要聲請法規範釋憲,並請您惠予法律意見,及委任報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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皆可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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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需要服務的地區為何?
新北市,淡水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