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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申冤檢察官原是與被告對立而地位平等之一造當事人,卻可以自行制作或由受其指揮制作偵訊筆錄做為控訴被告之證據,結果檢察官不須證明證人在他面前說過筆錄內記載之陳述,反而是被告必須設法反證證人沒說過這些話或者所說的不實在,不但對被告至為不平等,而且已明顯違反刑事訴訟法最基本的無罪推定原則。
更有甚者,乃是檢察官只要提出相關證人的偵訊筆錄給法官,就自認已盡到刑事訴訟法第一六一條所規定的舉證責任,,於是被告只好自己傳訊,如此一來,藉由檢察官全程到庭落實法庭交互詰問的目的幾乎完全落空,而證人經傳不到庭所產生的不利益全歸被告負擔,對被告更是極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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