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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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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與理由
1、 訴願人自法定傳染病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感染區(香港)入境我國,應居家檢疫被追蹤者,未遵守留在家中不外出,亦不得出境或出國之規定,新店區公所接獲里幹事通報,案移本府衛生局查處。核其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58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處訴願人新台幣10萬元罰鍰。
2、 訴願人並未有申報不實及擅自外出之事實。
訴願人於2022/1/6入境前48小時填寫居家檢疫申報憑證,當時查詢之檢疫規範未詳細規範分租套房不符規定,僅規範須有獨立衛浴設備,因此借第三人無償提供之住所做居檢場所,憑證地址如實填寫新北市永和區文化路135巷32弄11號4樓D室,由海關檢查確認後入境台灣。
1/8由飯店發送網路連結填寫居家檢疫地址亦如實填寫上述之地址,直至1/17退房前往居檢處皆無人通知異常。
次日早晨接到永和區公所電話詢問狀況時,負責人當下才發現地址不符規定,並告知雖然是他們的疏忽但我違法了所以需承擔100萬的罰鍰。
當時政府相關官網網站都未明確公告套房不符合居檢場所,我遵循法規再有獨立衛浴設備並且不會與他人接觸之空間入住卻在入住次日被告知違法,並被冠上「申報不實」之莫須有的罪名。
處分理由提及訴願人入住地址明顯違規卻在入境與飯店隔離期間皆未提及,是否可視為蓄意令訴願人違規遭罰鍰?
因公務人員的疏失導致訴願人遭違規法辦,並不符合情理,希望可以協助撤銷原處分。
什麼時間方便服務?
皆可討論
您希望在哪裡接受服務?
電話或線上服務
還有什麼需要注意的地方嗎?
沒有
您需要服務的地區為何?
新北市,土城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