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當事人
2. 星期一 上午、下午、傍晚
星期二 上午、下午、傍晚
星期三 上午、下午、傍晚
星期四 上午、下午、傍晚
星期五 上午、下午、傍晚
3. 沒有
4. 新北市,板橋區
描述: 1. 這筆錢是從101年開始被告陸續向本人說要一起投資股票到105年總共借了75萬,這中間我曾經口頭有詢問過她投資的狀況她告知之前有賠錢後來賠錢有回本了,之後在111年2月時她自己有寫了一封信說會在113年12月月底前將此筆金額全部還給本人,但在112年11月時我有寫line告知請她還款這筆錢,但她說時間還沒有到且她有詢問過她的律師朋友然而她的律師朋友告知她時間還沒有到是不用先還款的,但111年12底到112年初到這中間她有還了12萬給但在112年這中間我有明確告知她請她在12月底前還款,她也承諾說好後來在12月初時我有在寫傳簡訊告知她12月底前請她還清這筆錢。然而她請了律師傳簡訊說要分期付款我不同意。所以在今年1月份我有請了律師,目前這位律師有向法院寫了支付命令請給對方還錢,但對方有向法院提出異議說金額錯誤。而到昨天目前這位律師的員工已離職找不到人和我對洽,我才想要重新再找一位律師。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