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個人
2. 皆可討論
3. 有
4. 新北市,板橋區
描述: 1. https://www.lawsnote.com/judgement/692fc888e60796a79061de98?utm_source=Lawsnote+Search&utm_medium=shorturl&utm_campaign=shorturl_sharing
【裁判字號】114,訴,334
這是我的案件,我項警政署提告,北高行採納警政署見解判我敗訴,現在想上訴到最高法院,法院引用警政署的見解認為我被排除派任是合理的,我提出的見解為:
1、我從海巡署三等高考轉考到警政署四等,但是我符合警察人事條例第11條(三等特考通過+警察大學學歷)。可以直接派任警政署2線1星職務。
2、警政署用內部公文(性質非法規命令)限制特定考試種類的人員可以優先升遷,排除我的升遷資格,違反憲法平等原則。
3、法院採納警政署見解認為這樣的排除是合理的。
2. https://d24o4k0vdyt0z8.cloudfront.net/quote.user.uploads/20251204/9581f96d566f89aa88cb093f9dd08016532288f81aecc9a7bedd8fb0276ee428d8eba9b4ff8af5a7dcfd1489cca5c90e60dc2325f9bbd825e1cc9274ba9aaed5.pdf
3. 行政訴訟敗訴率超高,但是我的案件如果是正常人都知道不合理,我有親自問過考試委員呂秋慧,他也認為不合哩,但我還是敗訴了。希望能找到對這個案件有熱情的律師,謝謝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