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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分割,繼承,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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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訴狀(範本)
訴狀類別:民事分割共有物起訴狀
原告: 王二一 (地址:XXXX,電話:XXXX)
(註:通常由分割的一方擔任原告長子王二一,其餘繼承人或共有人列為被告)
被告: 王一明、王二明、王三明、王四明、王五明(其餘五位伯叔姑,爸爸的兄弟姐妹共六人)
被告: 王二二,王二三、王二四(其餘兩位兄弟姊妹,爸爸的四個兒女)
為請求分割共有物事:
一、訴之聲明
請准予將原告與被告等人共有,坐落於 [填入地號/建號] 之土地及建物准予分割。
分割方法請法院依 [例如:變價分割,所得價金依比例分配 / 或原物分割] 辦理。
訴訟費用由被告按其持分比例負擔。
二、事實及理由
共有關係: 系爭房地原為被告王一明等五人與被繼承人王六明共有,每人持分比例各為 1/6。
繼承發生: 被繼承人王六明於民國 115 年 1 月過世,原告王二一、王二二及被告王二三、王二四為其法律繼承人。依民法第 1141 條規定,應繼分各為 1/4。意即原告等人就系爭房地之應有部分各為 1/24。
分割必要: 系爭房地目前維持共有狀態,因共有人人數眾多,管理與處分極為不便。原告曾嘗試與被告等人協商分割方案,惟無法達成共識。
請求依據: 依民法第 823 條第 1 項規定,各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為利土地有效利用及消滅共有關係,爰依法提起本訴。
謹狀
臺灣 [管轄法院,通常是房地所在地] 地方法院 民事庭 公鑒
具狀人: ________________ (簽章)
日期: 民國 115 年 ____ 月 ____ 日
第 823 條
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
前項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五年;逾五年者,縮短為五年。但共有之不動產,其契約訂有管理之約定時,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三十年;逾三十年者,縮短為三十年。
前項情形,如有重大事由,共有人仍得隨時請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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