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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訴狀 ​案號: ______年度______字第__________號(法院收完件,才有編號) 股別: ______股(法院收完件,才有股號) ​原告: 王大明 身分證字號:A123xxx789 電話: 0975xxx123 地址:330 桃園市桃園區桃一街 ​被告: 七武狼人力資源公司 統一編號:306xx781 電話: 03-306-xxxx 法定代理人:柳一首 地址:330 桃園市桃園區園一街 ​訴之聲明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8,100元(加班費部分),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補提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差額共計______(依表計算)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個人退休金專戶。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關於積欠加班費部分: 原告受僱於被告公司期間,雙方約定之加班費率為每小時 300 元。原告於任職期間共計加班 127 小時,合計加班費總額為 300元 x127小時 = 38,100 元。被告迄今逾六個月,未依《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規定給付上述款項,顯已損害原告權益。 ​二、關於勞保高薪低報部分: 被告聘僱原告期間,未依原告實際薪資所得覈實申報勞保投保薪資級距,採「高薪低報」之方式規避法定責任。此行為導致原告勞工退休金提繳不足,並影響原告未來請領各項勞保給付之權益。爰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31 條及民法第184條規定,請求被告補足其差額至勞保局個人退休金帳戶。 ​三、管轄權說明: 本件勞務提供地及被告所在地均於桃園市,依《勞資爭議處理法》及《民事訴訟法》,鈞院(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具有管轄權。 ​證據 ​原告薪資單影本(近六個月,能證明實際薪資與加班小時數)。 ​勞工保險投保明細表(證明高薪低報事實,洽勞保局列印)。 ​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紀錄(如有,請附上)。 ​其他相關打卡記錄或出勤證明。 ​此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勞動法庭 公鑒 ​具狀人:____________________(簽章) ​日期:2026 年 ____ 月 ____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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